委托加工的产品应使用委托方的条形码。这一规定主要依据《商品条码管理办法》以及质检总局的相关函件。具体来说:
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意见的函》(质检办法函〔2008〕67号)第四点**项规定:“委托他人加工产品的,应当使用委托方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这一规定直接明确了在委托加工关系中,条形码的使用应以委托方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为准。
从商业惯例和法律法规的精神来看,委托方作为商品的*终责任方,使用其自有条码有助于明确责任主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虽然此条款中“生产者”的定义可能涵盖被委托方,但在实际操作中,为了便于产品质量的追溯和责任判定,通常会使用委托方的条码。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委托方无自有条码或被委托方具有特殊行业资质等,双方可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使用被委托方的条码。但这种情况应当在委托合同中明确约定,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实际案例也表明,委托方在商品外包装上使用被委托方的商品代码是违法的。例如,某委托方在商品外包装上使用了被委托方的商品代码,被市场监管部门处罚,并要求改正并缴纳罚款。这一案例进一步强调了委托加工产品应使用委托方条形码的规定。
综上所述,委托加工的产品应使用委托方的条形码。这一规定有助于明确责任主体、保障消费者权益、便于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在实际操作中,双方应明确约定并在合同中注明条形码的使用方式,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和商业纠纷。